唐朝的法律形式 :剖析唐朝时期的律法,唐代的诉讼法律文化,其诉讼程序是怎样的?

923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4-01-16 10:40:23    


在中华文明上下五千年的历史长河中,诞生过许许多多的封建王朝。

其中,“万邦来贺”的唐朝,绝对是这么多的封建王朝中最为闪耀的那一个了。

在唐太宗的“贞观之治”以后,唐朝成为了当时整个亚洲,乃至全世界实力最为雄厚的国家。

不论是文化、科技、经济、军事、手工业等诸多领域,唐朝都保持在同时代极为先进的位置上。

而在文化开放程度上,唐朝更是做到了前无古人,后难有来者的地步。

唐朝服饰

在那个时期,中华民族也进行了十分快速的融合。

这给后来的多元化发展打下了基础。

不过,在诸多历史学家的眼里,唐朝最为让他们为之称赞的,反而是对于法律的制定。

尤其是对于诉讼法律的拟定,更是让许多人都赞叹其是“历代封建王朝当中的典范!”

那么,唐朝时期的律法究竟是怎样的?其诉讼程序又是如何设置的呢?

唐朝服饰

唐律起源于唐高祖

虽然由于李世民极其卓越的能力,让其父亲唐高祖李渊一直被压制在其光芒之下。

但是作为唐朝真正的开创者,李渊所留给历史的功绩也是有很多的。

其中就包括了被后世历代封建王朝当做创法立制之楷模的“唐律”。

隋大业十三年(公元617年),李渊率领部队攻占了隋都长安城。

当时的长安是整个东亚地区最为繁华的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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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秦汉之后,这座历史名城,经过数百年的战乱饱经沧桑,到了隋朝终于又重现了昔日汉宫的辉煌。

进入长安城之后,为了不对这座古城造成破坏,一方面又为了收揽人心,李渊决定效仿当年的汉高祖刘邦“约法三章”的故事。

在入城之后李渊宣布废除隋朝旧法,与长安城的老百姓约法十二条,规定杀人、劫盗、背军叛逆的处死刑。

这便是唐代创立法规的前奏。

公元618年,也就是李渊率军入城的第二年,宣布在长安登基称帝,设立年号“武德”,建立“唐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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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成功建立之后,李渊所做的第一件事,就是制定法律。

李渊先是下诏命纳言刘文静与当朝通识之士,参考隋开皇律令(见隋代法规),制定法律。

武德元年十一月,唐朝颁行了第一批唐律包括“新格五十三条”。

紧接着,李渊又命尚书左仆射裴寂等人在此法的基础上对法律进行完善。

武德七年,经过裴寂等人在隋朝法律的基础上,深入研究六年之后,制定出律十二卷,五百条。

与律同时制定的,还有令三十一卷,式十四卷。

随即李渊诏颁行于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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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来到了唐太宗年间,与李渊同样重视法律的李世民,也命令宰相房玄龄等人对唐律进行进一步的修改完善。

房玄龄与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努力了整整十年,终于将一套庞大的法律体系给构建出来。

这份法律体系包括了律12卷,500条;令30卷,1546条。

后来又从武德以来发布的诏敕三千余件中,定留七百条,编为格十八卷;又定式二十卷,三十三篇。

从此以后唐律基本规模终于拟定了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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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而又开明的诉讼制度

耗费两代近20年才修订完成的唐律,几乎笼盖了当时整个国家包含的所有范围。

而在唐律当中,对老百姓益处最大的,莫过于对于诉讼制度的设置了。

如果想要形容唐朝的诉讼制度的话,可以用一句来精确地表示:严格而又开明。

之所以称其严格,是因为在唐律中对于诉讼的整个过程和步骤有着非常明确的规定。

如果没有按照规定去进行的话,那么就要遭受到颇为严苛的处罚。

其中有很多惩罚措施,是普通老百姓难以承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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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之所以称其开明,则是唐律十分注重在诉讼过程中,对于老百姓权益的维护。

在古代的封建社会中,最压迫人的,就是严密的阶级划分了。

俗话说“民不与官斗”。

在古代的时候,政府里的官员与普通老百姓之间的地位可谓是天差地别。

普通老百姓在见到官员的时候,如果没有及时下跪,那么就要遭受一顿仗责,被打得皮开肉绽。

而当了官员,手中掌握的权力能够轻而易举地改变老百姓的生活,甚至有时候还能够决定民众的性命。

就连官府当中的丫鬟仆人,走在大街上都要比别人高出一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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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正是如此巨大的地位差别,让老百姓在受到官员的欺压时,只能选择忍气吞声,丝毫不敢进行反抗。

可在唐朝的时候,在对于诉讼法的设定上,竟然对老百姓维护自己的权益实行了“强制”。

在唐朝的诉讼法当中有一条规定“当日不告,杖打六十。”

也就是说,如果发生了权益被损害的事情,那么不管对方是谁,你都必须在当天对其提起诉讼。

如果选择不告,反而会遭受到杖打60的惩罚。

如此一来,即便是官员与老百姓发生了利益冲突,也难以逃脱被追责的下场。

唐朝律令

等级森严的诉讼程序

可能会有人不禁要问,即便是规定了老百姓在权益受侵犯的时候必须要去提起诉讼。

但是在状告官员或者是权势庞大的人时,又怎么去打赢这场官司呢?

对此唐律之中也考虑的十分周密,那就是设立一套登记森严的诉讼程序。

根据唐律规定,普通案件的诉讼程序,一般交由当地的县衙进行审理。

在县官审理之后,如果原告者仍不满意,则可以一层一层地往上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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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流程是,越过县衙将案件投到上一级的州府,如果对州府的审理结果还不满意,则可以转交更上一级的尚书省。

到了尚书省这里的时候,基本案件已经从地方转到中央来审理了。

而在尚书省上面,还有象征着唐朝“最高法院”的三司会审。

一般民众的案件基本不可能回到三司会审这个地步,除非是一些卖国大案或者是涉及到当朝重臣的重案。

这些案件甚至有一些还会由皇帝亲自来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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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说,算上所有的案件审查机关的审核,老百姓可以参与到五级申诉程序当中。

除此之外,唐律还规定,除非是谋逆及谋逆以上的罪行,其他案件必须经过“三审”。

要确保避免发生漏判、错判的事情。

还有就是老百姓不能轻易越级申诉,否则会面临着“各笞四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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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等级森严的诉讼程序,几乎与现代的官司审理别无二致。

这也打消了民众的后顾之忧。

从这套诉讼程序中就能够看出来,唐朝律法有着超越时代的远见和开明。

这也是其能够成为后世朝代争相效仿的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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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以打破的时代限制

虽然在律法修订上,颇有远见。但是唐律毕竟仍是诞生于腐朽落后的封建社会当中,所以也存在着许多时代的限制。

比如在进行诉讼的人物角色中,唐律就有一些如今看来十分不公道的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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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普通老百姓可以告官,但是如果是与家里的长辈发生了冲突,则没有权力为自己讨回公道。

而一些因为自己犯罪或家里人犯罪受到连坐的“官奴”, 在家中的主人面前是没有任何人权的,更没有状告主人的权力。

还有就是10岁以下的儿童和70岁以上的老人,同样不能在没有家人的陪伴下去提起诉讼。


即便是有家人的陪伴,也只能告一些子女不敬养自己的小罪,或者是揭发谋逆造反的大罪。

至于自己利益受到了损害之类的事情也是不被官府受理的。

由此可见,即便是开明强盛的唐朝,也无法完全从封建制度的枷锁当中跳脱出来,难以做到绝对的公平。

其阶级等级的划分,仍然是牢不可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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