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朝中央政权的主要机构是三省六部制。尚书、中书、门下三省中,尚书省的长官尚书令地位最高,权最重,常道皇帝疑忌,故自南北朝后期以来,时常空缺。
唐太宗在即位前曾任尚书令,此后尚书令官名虽存但不实授,地位较低的左、右仆射成为尚书省的长官。
唐初,中书省的长官中书令(二人)、门下省的长官侍中(二人)和尚书省的长官左、右仆射都是宰相,一起在门下省的政事堂共议国政。
因三省长官地位显赫,朝廷不轻易授人,为弥补宰相的缺额或增加宰相的人数,皇帝往往指定自己信任的和品级较低的官员参加政事堂会议。
这些官员要例加“参知政事”、“同中书门下三品”、“同中书门下平章事”等名号,说明他们也是宰相。
高宗以后,尚书左、右仆射也要加“同三品”名号,才能参加政事堂会议,不加此名号就不再是宰相。
皇帝挑选一些低级官员任宰相,进一步削弱尚书省的职权,都是为了便于控制,以防止大权旁落。
在君主专政时代,国家权力是通过皇帝颁发诏令执行的。大体说来,中书主起草诏令,门下主审议诏令,是决策机构。中书令或由皇帝处领旨,或将宰相议决之事,交其属下中书舍人起草诏令。中书舍人凡六员,在制作诏令过程中,可互相商量,并允许“各执所见,杂署其名,谓之五花判事”。中书省拟好诏令后,转门下省。门下省发现中书所拟诏令有违失,可以驳正,封还中书重拟,即所谓“封驳”。门下省属官给事中甚至有权在中书所拟诏令上进行涂改,驳归中书重写,此称“涂归”。
中书所拟诏令经门下省审议合格后,由侍中向皇帝进呈“画敕”,表示认可。后门下省将诏敕转尚书省。尚书省是执行机构,下辖吏、户、礼、兵、刑、工六部,负责贯彻各项诏敕和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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