剖析颇具时代意义的宋朝法律,以刑事立法,保证刑罚制度得以存续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4-08-01 13:16:21    

宋朝法治的独特之处

在中国古代封建社会的历史长河中,宋朝以其成熟完备的法治体系闪耀着光芒。在两宋时期,海陆贸易兴盛,商品经济繁荣,科技文化领域突飞猛进,这一时期堪称中国封建社会发展的巅峰。然而,鲜为人知的是,宋朝还有一项冠绝历朝的突出成就,那就是其成熟完备的法治体系。宋朝的法制在唐代律法的基础上,结合自身特点加以开拓创新,呈现出与时俱进的时代特征,成为大宋王朝富强兴盛的定海神针。


一、《宋刑统》:大宋刑法的开山之作

宋朝法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就是《宋刑统》。公元960年,宋太祖即位,朝纲不振,社会动荡不安。为了安抚人民百姓,平定社会动荡,宋廷重视法律层面的制度建设。从太祖至神宗的历任统治者,先后在承袭唐代律法的基础上,进行各式因时制宜的修编和改创。然而,到了宋哲宗年间,随着改编的条目越来越多,原有的刑法制度开始发生紊乱,加之高宗时的秦桧专权,将整个刑事立法体系搅得乌烟瘴气。


建隆四年,窦仪遵照宋太祖的谕令,开始主持《宋建隆重详定刑统》的修订工作,简称《宋刑统》。编纂完成后,该法律随即作为大宋的开国律法,在全国范围内墨印颁行。与《唐律疏议》类似,《宋刑统》结构上也分为十二篇,其下又细分为213个门类,将性质相近、格式相同的律条分别归纳整理起来,条理清晰载录详实,对于消除社会混乱、树立法律权威起到重要作用。

在刑罚方面,《宋刑统》首创了"折杖法",以脊杖、臀杖等轻刑,替代了笞、流、徒等重刑,一定程度上减轻了罪犯的痛苦,体现了北宋初年"轻刑慎罚"的法治理念,有效缓和了社会矛盾,巩固了政权稳定。


此外,《宋刑统》还新增了一种极刑,以"杖杀"取代了传统的绞刑和斩首。"杖杀"这种行刑方式虽然乍看起来是仁慈宽典,但受刑之人会更加痛苦,会被一棒一棒活活打死,尸体往往血肉淋漓,还没有一刀下去来得痛快。这一创新在后世产生了长达近千年的影响,明清时期颇为流行的"廷杖"就是由此发展而来。

《宋刑统》在量刑方面的一大特点是对贪赃枉法官员处罚的减轻,同时加重了对窃贼强盗的处罚力度。


这一调整与两宋时期贼盗的泛滥有着直接关系。相比之下,唐代的法律规定对于官吏贪赃者按照赃款金额论罪,而《宋刑统》则将贪赃标准放宽了许多。这种"宽仁治吏"的法子维护了统治阶级的利益,有效巩固了中央集权,让百官愿意忠心耿耿为自己效命,替自己铲除反叛势力。然而,这也为一些贪官污吏看到了机会,导致官场腐败乱象加重,为宋朝后期的农民起义埋下了祸根。

《宋刑统》的施行稳定了北宋初年的社会局势和中央政权,为贸易经济的腾飞奠定了基础。


然而,随着时代的推进,"轻刑慎罚"的理念暴露出与实际情况格格不入的缺陷。所以在太祖、神宗、哲宗、高宗四朝,先后对其进行了小范围的调整修订。到了神宗时,大小事宜均决于君王之口,《宋刑统》的地位已经大幅下降,被束之高阁"存之以备用"了。

二、编配法:"五刑"之外的独立刑种

除了《宋刑统》,宋代还有一项独特的刑法,即"编

配法",它是"五刑"之外的独立刑种,体现出两宋刑法制度的多样性。


刺配之刑最早可追溯至五代后晋,在宋太祖即位后开始广泛推行。太祖设置此刑的本意,是将其作为死刑犯的代用刑,含有"宽恤吏民"的意图。然而,从太宗、孝宗开始,刺配的适用范围开始不断扩大,刺配所用的刑具多达百余种,已经远远背离了宋太祖的本意。之所以会出现这样的局面,主要是由于宋朝中后期阶级斗争愈演愈烈,统治者审时度势,不得不采取严刑峻法的非常手段,达到镇压人民反抗、保障政权稳定的目的。


"编管"是一种限制罪犯人身自由、将名字编录入籍的处罚手段,适用范围非常广泛。根据情节轻重、罪名大小,"编管"具体可分为勒停、除名、勒停除名、真决和永不收叙五个级别。这种惩罚将罪犯置于社会的低层,使他们几乎丧失了社会地位,甚至连名字也成为了过街老鼠。北宋中期以后,对于朝廷命官的刑罚措施减轻了许多,最具代表性的当属宋哲宗推行的"三免法"。根据这一法律,命官犯了贪赃枉法罪,不管罪行多么深重,也不能判处刺配、杖刑和死罪,给身居高位之人赋予了一份法律特权。


三、与时俱进的"严刑峻法"

尽管宋初实行了"宽刑慎罚"政策,但随着社会动荡的加剧和贼盗的泛滥,宋朝不得不采取更为严厉的手段,以加强对民间反抗的打击力度。宋仁宗首创了《窝藏重法》,规定但凡对不法分子知情不报、甚至私自藏匿之人,一律以同罪论处。治平三年,英宗下诏颁布《重法地法》,规定凡是犯抢劫罪的死刑犯,将其家产分给原告,亲属子女送到千里之外的州军统一接受编管。


凡是关在大牢里的罪犯,一律刺面发配到边远地区的牢城关押,家产拿出一半赏给原告,子女同样要送出五百里外,且就算赶上大赦天下也不得返乡。这些"重法"措施的严苛程度已经远远超过了五代时期,凸显了严刑峻法的镇压本质。

然而,严刑峻法并没有达到统治阶级遏制贼盗、镇压反抗的目的,反而引发了更加剧烈的社会动荡。各地武装势力竞相蜂起,如雨后春笋一般越来越多,社会局势也变得越来越混乱。


加上宋徽宗昏庸腐朽的统治,北宋王朝已经积重难返。大观元年,宋徽宗终于认清现实,宣布大赦天下,并取消了几乎所有的"重法"措施。

南宋时期的法治发展

南宋一代,从宋仁宗开始,历朝天子吸取教训,开始对散落遗失的刑法名目重新收集整理,先后编成《绍兴编修刑名疑难断例》、《乾道新编特旨断例》、《开禧刑名断例》等。这些新式编例大大丰富了宋朝的刑事立法形式,有效缓和了阶级矛盾,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具有积极意义。


南宋孝宗以后,又出台了一系列新的法规汇编,将相关法律条文纂成"条法事类",内容详实、条款众多,涉及到国计民生的方方面面,可谓两宋刑法思想的集大成者。这些法律规定进一步完善了宋朝的刑法体系,涉及缉捕逃犯、判决复核、管理押送等方面。

结语

在整个中国封建社会中,没有哪个朝代的法律是尽善尽美的。宋代的法制在与时俱进的同时,也难以摆脱镇压人民反抗的初衷。法律是社会关系的调节器,"乱世用重典"固然符合中国古代法系的立法原

则,但也将其为阶级服务的本质暴露无遗,不符合现代社会的法治精神。


尽管宋朝的刑法体系存在缺陷,但它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社会秩序,为国家经济的腾飞提供了保障。然而,严刑峻法的出台也对后世的立法思想产生了影响,提醒我们要审慎对待刑罚的使用,确保法律的公平和合理性,以免滥用刑罚导致社会动荡和不公正的局面。

在现代社会,法治精神至关重要,应当以公平、正义、合理为法律的根本原则,确保每个人都能享有平等的法律保护和公平的司法程序。


这是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社会发展的关键,也是构建一个更加和谐、公正的社会的基础。因此,我们应当不断改进法律制度,以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同时保持对法律的敬畏和尊重,以确保法律的权威和有效性。

总之,两宋时期的刑法体系虽然存在缺陷,但它在当时的历史背景下发挥了一定的作用。我们应当从历史中汲取教训,推动法治思想的发展,以构建一个更加公平和合理的社会秩序。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实现社会的和谐发展和法治精神的真正落地。

相关文章:

明朝后三杨是谁:拦朱棣、祀帝庙,40年历5朝,“三杨”中他最小,也最幸运 01-10

明朝将军排名 ,第一徐达第二常遇春,第三第四有点不好排 01-10

细胞病理浆膜腔积液细胞学标本,病理标本怎么保存 01-10

鱼怎样保存新鲜,就用这方法,不仅没刺,还很细嫩 01-10

茨菇如何保存 ?泥田中的美食,浙江人种北方人吃,以前过年才舍得吃 01-10

Win10怎么更改电脑c盘默认储存路径 01-10

杜牧什么朝代 唐朝杜牧,遇见佳人,婚约十年迎娶,十四年再见时,早已嫁与他人 01-10

明朝的面积 !从地图来看明末时期大明江山是怎样一步步走向灭亡的 01-10

宋朝的建筑特点是什么你知道吗?一起来看看吧 01-10

香葱怎么保存 ,别直接放冰箱,教你3个妙招,放1个月也新鲜,随吃随取 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