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子五辅篇》:善为政者,仓廪实而囹圄空;不能为政者,仓廪虚而囹圄实。
管仲的这一思想被历代皇帝当成追求仁政的目标,历朝的正史中诸如“囹圄空虚” 的记载时有出现 , 其中宋代的狱空现象出现的次数最多,从北宋太宗982年至南宋宁宗1223年年间出现约70多次狱空,然而宋朝始终处于内忧外患之中,农民反抗运动经常发生,用国泰民安,太平盛世的说辞来解释是行不通的,背后的深层原因是什么?
分析这个问题,要先从宋朝的刑罚入手。古代有五刑,分别为笞刑、杖刑、徒刑、流刑、死刑。在北宋开国之初,宋太祖为纠五代之乱,实行“始定折杖”之法,将笞刑、杖刑、徒刑、流刑换成臀杖或者脊杖,以杖刑折抵部分或全部刑罚,为了弥补仗刑的不足,宋朝还开创了配隶法和编管法。配隶法,《宋史刑法志》记载:命官犯罪当隶者,多于外州编管,或隶牙校,其坐死特贷者,方决杖、黥面、配远州牢城。把罪犯送到军中或者海外的孤岛。编管法,编录名籍,限制人身自由,接受监督管教,犯罪之人要迭送他所,量立役作务限,无得髡钳。
通过以上可知,宋朝没有在监狱中执行有期徒刑的刑罚。监狱只是羁押犯罪嫌疑人的待执之所,在此地对囚徒施刑或者拷问。在案件审结之后,依据宋朝的刑罚制度执行相应惩罚,或者执行脊杖、臀杖,或者是配隶充军、或者编管,或者处死,并不会长期关押犯人,这种制度为狱空的出现提供有利条件。不仅如此,宋朝还有如下几个重要原因导致狱空现象。
审理期限制度
宋朝律法规定,在审判上有期限的要求,每一种案件都要定期结案,一旦逾期就要受到惩罚,禁止拖延留狱,有不须追捕而易决者,不过三日。民事案件一般当日就判决,需要提供证据的案情最多半个月时间。庆元令中规定:诸受理词诉限当日结绝,若事须追证者,不得过五日,州郡十日,监司限半月。有故者除之,无故而违限者听越诉。刑事案件的审判上,宋太宗太平兴国六年规定:大事四十日,中事二十日,小事十日。所以,宋朝对审判期限有严格的时间限制,限制结案时间,有效的避免了淹狱之弊,为狱空现象提供了时间基础。
案件断绝制度
断绝制度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将所有上奏的案件全部审理完成,防止上奏的案件积压过多,提高刑部、大理寺这些机构的办案效率。北宋神宗时下诏:每年两次断绝,发法寺自今公案半年一次,赴中书门下勒宿断绝。仍比较功过,依三等支赐。要求大理寺每半年执行一次断绝案件。对于常年不能决断的疑难案情,则有不定期的临时断绝之制,对积案进行清理。宋徽宗时期:每及二年以上而未结绝者,并类聚申朝廷,勘会住滞因依,取旨黜责。庶几诸路警畏,不敢慢易,而理诉之人早获伸雪,诏依奏,仍限一月。断绝制度对清理积压案件起到积极作用,有效的防止案件淹狱的产生。
皇帝赦免制度
皇帝在即位、改年号、册皇后、得祥瑞、立太子、郊祀等重要活动中经常赦宥,来免除或减轻罪犯的罪责或刑罚,这样做的目的有三个:
1、以示普天同庆,国运昌盛,国泰民安。
2、彰显皇恩浩荡,昭显德政,表意亲民。
3、清理淹狱,突出仁政。
赦免种类有恩赦、特赦和常赦三类。但十恶、四杀等重罪不在赦宥范围内。宋朝的赦宥活动非常频繁,宋自祖宗以来,三岁遇郊则赦,此常制也,世谓三岁一赦,于古无有。可见,宋朝三年一赦已成为定制,到南宋时甚至一年四赦,已经达到刑政紊而恩益滥的地步。《宋史》刑法志统计:徽宗在位二十五年,而大赦二十六,曲赦十四,德音三十七。而南渡之后,绍熙岁至四救,盖刑政紊而恩益滥矣。在恩宥制度下,大量释放轻罪犯人、减轻重罪犯人,给宋朝的司法带来诸多不良影响,但客观上也使监狱中的囚犯数量大幅度下降,促进宋朝的狱空现象的出现。
以上制度的设立和实行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监狱淹滞,为狱空现象的出现创造客观条件,所以说,宋朝狱空现象的频发是宋朝多种司法制度相互作用的结果,而并非是囹圄空虚、狱讼止息的太平盛世。
宋朝所谓的狱空只是表面现象,而真正的监狱人满为患。
宋朝执行的配隶法和编管法将罪犯送到劳作的场所 , 这种场所具有决监性质,是真正的监狱。
海岛,北宋为登州沙门岛和通州崇明岛 , 南宋为海南岛。海岛关着的犯人是重罪的贷死者。宋李心传曾记载:乃诏刍等三人皆贷死,长流沙门岛。
牢城,是收禁罪犯服劳役的场所,不仅有禁军监押 , 而且要服劳役,有盗主财者, 杖脊黔面配牢城 。《宋史 刑法志一》:诸犯徒、流罪,并配所在牢城,勿復转送闕下。
圜土,这是中国奴隶社会夏、商、周三代监狱的通称。当时监狱多为圆形土牢,故名圜土。《尔雅·释名·释官室》:狱又谓之圜土,筑其麦墙,其形圜也。 宋徽宗时 , 在蔡京的建议下恢复了圜土制度,令诸州筑圜土 , 以居强盗贷死者 , 昼则役作 , 夜则拘之 , 视罪之轻重 , 以为久近之限, 许出圜土日充军 , 无过者纵释 。
苏轼被流放
由于宋代大力推行狱空政策,造成宽减贷死的流徒猛增,使海岛、牢城出现人满为患的乱局,诸州司法部门为了实现“狱空”,经常出现不依法断配、不分轻重的现象,将罪犯直接发配,部内州系囚满狱,长吏辄隐落,盖惧朝廷,诘其淹滞,自勤发遣致狱空 ,其中的沙门岛最为严重,经常发生每溢数则投诸海的情况。到南宋孝宗时, 配法既多 , 犯者日众, 管其额常溢殆至十余万。
结语
虽然宋朝实行的狱空政策对消除狱讼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有粉饰太平之嫌,并没有真正完全实现司法的效率与公正,反而因“ 狱空 ”的泛滥造成了宋朝狱政的混乱 ,可见,狱空并非真正的狱空,只是为皇权服务的一种手段罢了。
参考资料:《宋会要辑稿 》、《宋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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