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防治法处罚标准(水污染常见违法情形)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4-10-01 09:17:08    

保护水生态,防治水污染,改善水环境是环保工作的一个重要内容。2018年1月1日,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正式施行,对于企业的废水治理、废水处理设施管理都有了更高的要求。

本篇文章,就为大家整理水污染常见的违法情形及其实施依据。


拒不配合监督检查或弄虚作假


1具体违法情形

以拖延、围堵、滞留执法人员等方式拒绝、阻挠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2法律责任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法律依据

《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


未按规定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等规定

1具体违法情形

(1)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或者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2)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3)未按照规定对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排污口和周边环境进行监测,或者未公开有毒有害水污染物信息的。

2法律责任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3法律依据

《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


无证排污或超标排污


1具体违法情形

(1)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

(2)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

2法律责任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3法律依据

《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


逃避监管排污


1具体违法情形

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2法律责任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3法律依据

《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


未按规定进行预处理


1具体违法情形

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的。

2法律责任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3法律依据

《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


1具体违法情形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

2法律责任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整治。

3法律依据

《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


违法设置排污口


1具体违法情形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

2法律责任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

3法律依据

《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


非法排放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液等


1具体违法情形

(1)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的。

(2)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或者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的。

(3)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的。

(4)未按照规定采取防护性措施,或者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

2法律责任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3法律依据

《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


违法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


1具体违法情形

(1)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的。

(2)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

(3)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或者改建建设项目增加排污量的。

2法律责任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3法律依据

《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条


不安规定制定或未及时启动应急方案


1具体违法情形

(1)不按照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的。

(2)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

2法律责任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法律依据

《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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